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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哨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计划》的公示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4    单位:前哨农场党委工作部(宣传)    点击率:85

前哨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计划

 

 

第一条  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垦区两次“特指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三大一航母”发展战略为统领,按照集团“1213”高质量发展工程体系、“32366”任务体系和“1241”农业现代化服务模式要求,分公司“一带三区”远景目标规划,锚定全方位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加速推进特色、实力、创新、人本、法治“五个前哨”建设,坚定不移做好农、产、效、民、稳“五篇文章”,深入实施政治领航、凝心铸魂、固本强基、人才强企、作风提升“五大工程”,为北大荒开启“二次创业”新征程贡献前哨力量。

第二条  2023年奋斗目标:力争实现粮食总产稳定在35万吨,企业增加值6.74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3.79万元,粮食统营率完成60%以上,企业经营收入5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42%以下,企业市场化经营实现新发展。

第一章  耕地承包租赁方案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双层经营体制的原则。继续完善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公司国有土地经营主体地位,强化公司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遏制耕地承包权私下流转、压缩违规寻租空间,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开、公正、透明,运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条  土地经营管理主体

公司是土地资源经营主体,对权属内的土地资源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公司授权管理区对管辖区域内的耕地进行发包经营和生产服务,统一组织、指导、管理辖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区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计划,按人地资源情况和市场配置资源原则制定管理区土地承包租赁实施方案(公开竞价的包括竞价方案),报公司土地经营管理小组审核后由管理区职工民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家庭农场是双层经营的生产主体,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土地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耕地承包租赁政策

耕地承包执行“两田制”的耕地承包租赁政策。实行基本田货币化,经营田市场化的经营办法。严格执行身份、规模、标准、阶梯、作物、流转“六项”基本政策,经营田承包费标准和基本田补贴标准按下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本田货币化政策

(一)享受基本田货币化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1.具有前哨农场户籍(以下简称农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指男在18周岁—60周岁,女在18周岁—50周岁),每年1月1日前年满十八周岁,连续在公司居住一年以上,实际从事耕地承包的职工和居民。

2.具有农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无产业、无社会保险,连续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职工和居民。

3.具有农场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在公司或学校入伍的士兵,不含提干军官、士官及在军校就读学生)。

(二)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基本田待遇:

1.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工薪收入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含已纳入社会保险享受养老待遇的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

2.公司临时聘用人员(一年以上含一年)。

3.承包公司耕地超过100亩(含100亩)人员。

4.已在农村分配责任田或生活田的落户农民。

5.已承包五荒和长期固定地、林地、天然林、水面等资源的人员(以人为单位)。

6.拥有公司以外土地资源的人员(以人为单位)。

7.具有农场户籍,但本人不在本地居住,长期(一年以上)不归的职工或居民。

8.从事工商运建服等其它行业非农产业从业人员(以人为单位,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为准)。

9.在校就读的农场职工和有户籍居民的子女。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人员)。

11.2016年以后(含2016年)落户人员不再享受基本田待遇。

12.公司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不应享受基本田待遇的人员。对不符合分配基本田条件的困难职工,公司将通过扶贫帮困等办法予以扶持。

(三)基本田货币化测算标准

符合基本田货币化发放标准的职工、居民人均按8亩水田的收费标准进行测算,扣除自身受益部分(“五项”社会保险,农业保险和职工福利等职工自身受益费用项目)后补给符合基本田发放条件的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710元。

(四)基本田货币化发放程序

1.实行全年分三次的面签制度,即:5月1日至31日、7月1日至31日、9月1日至30日,享受基本田待遇人员须保证全年面签次数不少于2次。

2.面签结束后,由合规风控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3.审核合格人员在12月20日前按资金计划发放基本田补贴。

4.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基本田补贴。未按规定时间面签的,视为放弃基本田,不予发放基本田补贴。

第七条  经营田市场化承包政策

(一)经营田承包基本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优先的原则。

(二)经营田耕地承包政策:经营田分为规模内经营田和规模外经营田。

1.规模内经营田承包规模:

1)本地户籍:职工总面积200亩/人以内(含200亩);居民总面积150亩/人以内(含150亩)。

2)无本地户籍总面积150亩/户以内(含150亩)。

2.水田规模内经营田承包费收费标准:

    1)规模内经营田亩收费标准:

具有前哨农场户籍的种植户,承包费收费标准:

五区、六区、七区404元/亩

四区、八区、九区414元/亩

一区、二区、三区424元/亩

    2)无本场户籍种植户,承包费收费标准:

五区、六区、七区484元/亩

四区、八区、九区494元/亩

一区、二区、三区504元/亩

3.旱田承包费收费标准:旱田全部实行市场化竞价发包,发包底价为300元/亩,按水田阶梯收费标准执行。同一承包租赁人的水田、旱田总面积按规模田的面积规模实行阶梯收费。

4.规模外经营田承包费收费标准:

规模外经营田实行阶梯价格收费。

1)超出规定规模面积1—50亩(含50亩),超出部分每亩承包费在规模内经营田亩承包费基础上增加20元。

2)超出规定规模面积50亩(不含50亩)—100亩(含100亩),超出部分每亩承包费在规模内经营田亩承包费基础上增加40元。

3)超出规定规模面积100亩(不含100亩)以上,超出部分每亩承包费在规模内经营田亩承包费基础上增加60元。

5.历年新增承包耕地收费标准:

2017年测量新增耕地承包费标准为310元/亩。

2021年新增耕地面积,给予二年优惠政策,即:2022年承包费按200元/亩、2023年承包费按240元/亩收取承包费,2024年起公司另行出台收费政策。

2022年新确认的可发包耕地2023年至2025年按200元/亩收取承包费。2026年起公司另行出台收费政策。

2022年新确认的可发包耕地不纳入规模田阶梯面积收费范围。

6.以上耕地的国家惠农补贴与经营田补贴政策标准一致。

7.合同到期的五荒、长期承包耕地,按经营田进行管理,公司对外公开发包,原承包户优先承包。收费标准根据上年度种植作物类型,按所在管理区执行本年度经营田收费标准。流转变更按相关规定进行。

8.为确保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全面履行,并按公司农业生产要求完成标准化种植,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20元亩,并签订标准化种植协议。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的,协议履约期限届满或者协议终止的,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方。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方应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公司不予返还。

(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政策

1.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指男在18周岁—60周岁,女在18周岁—50周岁)可以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

2.公司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定耕地承包关系,承包方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后方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管理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经营田规模标准和收费标准落实经营田承包政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营田承包事宜,出现纠纷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管理区主任负责。管理区主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与承包方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报公司审批备案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耕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规风控部、财务管理部、承包方各一份),并全部进行公证。

4.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签订合同承包方死亡等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其符合条件的合法继承人同公司签订补充承包合同,并对补充合同进行司法公证。

5.根据黑垦文〔2019〕5号《关于户籍与土地承包及其相关事项的通知》精神,2019年3月31日以后落户的外来户籍[非本农(牧)场户籍]人员,不享受公司土地(包括耕地,以及林地、水面、草原、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其他延伸性农地资源)承包租赁优惠政策,按照外地户籍收费。

6.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一年一签订。合同履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公司收回耕地重新发包。   

7.土地承包费缴费时间:2023年1月10日前预交2023年承包费不低于200元/亩,低于200元/亩收费标准的全额缴纳。2023年2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全额缴清,到期不能按规定缴清的,可再延长缴费期限到3月1日,自2月21日起开始按日收取1的滞纳金,如到期还不能缴清,公司收回耕地对外竞价发包。

8.所有承包户要规范使用“北大荒农服”APP。

第八条  耕地流转和竞包相关政策

承包方达到退休或超过劳动年龄的,不能继续签订耕地承包合同。退出的耕地承包权由公司收回,按竞价发包程序,统一对外实行市场化竞价发包。

(一)按照《北大荒集团推广“双控一服务”模式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北大荒建司文〔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和加快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北大荒集文〔2021〕78号)的指导意见,为提高公司对土地发包的管控能力,加强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管理。经营田承包耕地、五荒承包耕地、长期承包耕地合同流转时,只允许向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本场户籍职工或居民流转,按照谁承包谁签合同的原则,由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决不允许家庭农场委托其成员以外的人员代签、挂签。经营田承包耕地、五荒承包耕地、长期承包耕地流转变更时,必须采取市场竞价发包方式,本场户籍之间流转的当年上缴公司竞价金额标准不低于150元/亩。对于当年达到退休或超过劳动年龄的本场户籍职工或居民,其承包权可优先转让给具有本场户籍的子女,公司收取竞价承包费40元/亩。本场户籍夫妻之间流转不收竞价承包费。经营田承包耕地、五荒承包耕地、长期承包耕地承包方(合同签定人)因死亡原因,经夫妻一方或子女提出继承申请,经公证后可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公司不收取竞价承包费。

(二)实行耕地承包和耕地流转与清欠相结合的政策。经营田耕地签订合同、流转,五荒承包耕地流转、长期承包耕地流转,在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或申请流转前,公司有权核实承包方和竞包方户籍内家庭成员与公司是否有债务关系,如有事实欠款,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不签订还款协议的,公司有权不予承包耕地、不予办理流转手续、不予协调贷款。

(三)经营田耕地流转或竞价发包要求:对于原承包方自愿放弃耕地承包权的,可以竞价发包或流转,重新发包的耕地一般应以原合同面积整体发包,不得拆分。由原承包方提出书面退出承包权申请,新竞包方提出竞包申请。管理区主任、书记、统计、会计核实后签字上报,由财务管理部、合规风控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进行流转或竞包。原承包方所承包土地的附属物(田埂、晒水池、机井、临时生产用房等)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解决。如原承包方不能按期流转,原承包方耕地上的附属物自行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公司对耕地的按期发包。严禁经营田发包耕地私下流转,如承包户私下流转,造成各类问题与公司无关,公司有权取消其下年承包耕地资格。

(四)按照《北大荒集团关于推进“双控一服务”不断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的通知》(北大荒集文〔2021〕152号),承包公司经营田耕地的种植户,必须使用公司统供的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必须统一进行航化,否则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下一年耕地承包资格。承包方使用的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必须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承包方擅自使用非安全化学投入品的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  耕地承包租赁其它相关规定

(一)所有耕地必须纳入合同管理,出现未纳入公司合同管理的耕地,追究管理区主要领导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严禁管理区、农业发展部(林业、畜牧)等部门违规私自签订承包合同或不按公司规定标准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承包方在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时,同步签订《国有土地承包经营诚信承诺书》和《管理区基层权力清单廉政风险告知书》。

(三)按照《管理人员承包租赁土地、拥有工程机械问题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北大荒建办文〔2022〕24号),严格执行公职人员承包经营田耕地的相关规定。

(四)经营田耕地执行“五人合一”政策:即以同公司签订合法合同的承包方为准,“合同签订人、缴款人、贷款人、惠农资金受益人、保险理赔受益人”视为同一人政策执行。耕地承包合同做为执行各项补贴、小额农贷、基本田、休耕等各类政策的依据。

(五)超出公司规定时间未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或未缴纳耕地承包费的,原承包户视为自动放弃耕地承包权,耕地由公司依法收回另行竞包,地面附属物及资产限期自行处理,过期不移除或不解决,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原承包方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公司正常土地发包权。

(六)承包方有义务保护好与耕地配套的农田道路、排灌沟渠、防护林带等设施,如人为对其进行损毁,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依规处理。

(七)承包方未按时还清小额农业贷款和公司各项欠款前,其所收获的农产品必须进入所在单位晒场进行统一管理,公司有优先受偿权。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晒场进行统一管理的,由管理区负责监管。

(八)严格执行小额农业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经营田耕地承包方本人依据耕地承包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严禁管理区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严禁以管理区名义统一贷款,严禁公司各级管理干部以单位名义为个人提供担保,如出现担保行为,属个人或金融机构行为与公司无关。使用经公司在北大荒生资公司垦丰种业统一集中采购的种子、肥料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包方,水田可以申请农贷850元/亩,旱田可以申请农贷600元/亩。

(九)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补贴政策。各项惠农补贴的面积、范围按公司收取耕地承包费标准分类,出台标准发放到承包户。

(十)国家或公司需要征用土地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因征地造成的直接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十一)依法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对于承包方违规焚烧秸秆的,公司有权取消承包方享受的公司相关补贴政策,有权取消其下一年土地承包权,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20元/亩。

(十二)耕地轮作休耕政策按上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收和全额承包费的管理区进行奖励,对未完成的管理区进行处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推进

(一)成立耕地经营管理小组

为切实加强耕地承包组织领导工作,公司成立耕地经营管理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任:刘进有  张才民

副主任:韩    杨永利  陈鑫坤        

 员:周军文  孙晓辉  李广辉  李亚峰  高文龙

吕新雷  杨志勇  李世刚  李庆环  于艳禄

   赵丽丽  汪雪萍  各管理区主任

耕地经营管理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拟定耕地承包租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管理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收缴耕地承包费,调解耕地承包纠纷等。

责任分工:管理区作为公司的基本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授权职责清单,充分发挥在耕地发包过程中的作用,管理区负责指导种植户与公司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承包人的身份信息;党委工作部按照本级党委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承包人的身份信息;合规风控部负责审核承包费计算标准、承包人的户籍身份等信息;财务管理部负责承包费的收缴工作;农业发展部负责种植类别的调控、种植作物结构整体调节工作;资源管理部负责资源资产清查,上报各项数据等;纪委负责查处耕地承包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社会稳定办负责耕地信访问题;工会负责厂务公开监督等工作。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要充分做好风险预判,关注重点群体和个例问题。耕地发包政策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合规风控部,主任周军文,成员刘丛光、陈洋、各管理区主任、书记、会计、统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公司、管理区要利用有线电视、电子显示屏、公告栏、新媒体等媒介,不断加强对集团“双控一服务”模式、公司发展愿景,以及耕地承包租赁政策和各类惠农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引导家庭农场(承包户)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耕地承包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政策。按照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2023年高保高赔政策,计划内耕地面积承包户交纳保险费:水稻11.25元/亩,大豆12.5元/亩,玉米12.5元/亩。公司配套:水稻6.75元/亩,大豆7.5元/亩,玉米7.5元/亩。农业保险投保、缴费、核灾定损、理赔等按照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管理区辖区内通村公路、田间路、水利设施、粮食晒场等农业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和部门双重管理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及管护措施。

第十四条  林业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司与各管理区签订管护防火责任状,管护责任落实到各管理区。各管理区主任、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国家森林督查、省绿卫行动、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发展林下经济等工作。承包林地(只限人工林,天然林不予承包)的承包方身份必须是本场户籍。严格按照北大荒集团农业发展部、分公司相关部门、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三江保护区、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批,严禁出现未批先建和违法养殖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公司有权依法取消承包合同。对于当年未按规定投入养殖或种植的,经公司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公司有权取消承包合同。对于上级环保督查检查发现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改的,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公司有权依法依规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林地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期原则上不超3年,承包租赁期满可以续签,政策另行制定。承包租赁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植树种草的,须经公司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讨论通过,报分公司审核后方可实施。承包费根据规模、地点等情况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十五条  发展肉牛、生猪、家禽和特色水产养殖业,推进标准化养殖和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疫情防控与产业发展“两手抓”,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强化风险评估,降低疫情发生传播风险,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及其他动物疫病免疫防控工作,发现疫情,按照防治技术规范及时处置。严格做好应急准备,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信息畅通,确保辖区无重大疫情发生。

第十六条  农业、农机、水利、林业、畜牧等相关管理服务事项,按《前哨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现代化大农业提升发展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关于严禁“水改旱”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稻治涝”不动摇,严禁“水改旱”、“水直播”、“旱直播”,如出现上述现象,取消下年土地承包租赁资格,扣除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元/亩,并追缴200元/亩的违约金。按公司出台的相关政策对管理区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全面执行“47114”财务内控流程管理规定,实现“全面经营、全程管控”的目标。严格执行阳光大厅收费政策,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管控有效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盘活公司闲置资产,采取出售、出租等形式增加收入。具体实施方案按公司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清收历史欠款,做到“六清”、“十五结合”。即:人清、事清、账清、责清、类清、法清。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谁形成谁负责的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按当年清欠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与垦丰种业公司合作,做好浸种催芽基地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增收。

第二十二条  强化场区供暖、供水监管机制,推进智能化管控,强化刚性收费,确保应收尽收。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创收奖励政策,强化创收意识,多渠道进行创收。对于通过竞价流转、级差落实形成当年土地承包费总额高于上年总额或有其它经营创收的,按收入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可通过购买劳动服务的方式完善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造价审核、工程竣工审计制度。严格项目工程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内业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签定管护合同,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公司自筹项目,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严格程序管理,严禁未批先建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管理区作为公司的下设机构,依据授权和委托,履行管理区资源管理、资产管理、土地承包、财务核算管理、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发挥审计功能,做到审计全覆盖,开展财务收支、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和问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职能作用,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按照《前哨农场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未经公司同意或主要领导批准,各单位不得签订任何合同。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合规风控部、财务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否则视为无效合同。除公司内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单位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加盖“前哨农场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未经授权和审批,代表单位或个人签订公司企业资产租赁、承包、抵押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党委将对其执行“先免职后查处”的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在土地承包、承包费收缴、小额农贷、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疫情防控、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工作中有一项未完成或未达标的,取消该单位和主要领导先、优、模评选资格,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按组织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全面提升职工和从业者知法守法、遵章守纪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应急格局,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阶段,紧盯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十二条  女工主任岗位津贴执行建垦会字〔2007〕18号文件相关规定,基层单位兼职女工主任公司按每个月不低于200元标准发放误工补贴,年终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后发放。根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在职女职工每个月发放35元卫生费,费用随工资发放。

第三十三条  劳动薪酬按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百分”考核机制。管理区、直属企业各单位,年初按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推进公司重点工作,依据公司年终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按《前哨农场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前哨农场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行业部门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上级相关要求,推进供热、供水等单位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工作。

第三十五条  落实年休假制度。

第三章  农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集团化运营

具体实施办法按《前哨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集团化运营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区域农服中心运营建设规划

具体实施办法按《前哨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区域农服中心运营建设规划方案》执行。

第三十八条  黑土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按《前哨农场有限公司黑土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  市场运营

具体实施办法按《前哨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营销管理计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公司以前相关文件执行,公司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方案相抵触时,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方案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