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大荒集团前哨农场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用户名 密码 登陆注册
首页 >安全稳定 >应急管理
前哨农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作者:谭禄发布时间:2017.05.22    单位:前哨农场办公室    点击率:1311

前哨农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体系,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

1.3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3.1自然灾害:水旱、地震、地质、气象灾害、植物病虫害和森林火灾。事故灾难:各类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传染病。社会安全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1.3.2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或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信息支持体系,准确进行预测预警,采取得力防范措施,尽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4.4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5反应迅速。健全农场的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农场、管理区及场直单位、驻场单位“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快速调动各种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6资源整合。整合场长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1.4.7未雨绸缪。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应急机制高效发挥作用,同时注重充分发挥部队在处置关键环节的骨干作用以及民兵的后备作用。

1.4.8公众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危害辨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受灾区域及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1.5预案体系

农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管理区(作业站)预案,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举办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预案等。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场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 分级

2.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2.1.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事发单位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或由事发单位独立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全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农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农场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2.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2.2黄色预警(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2.3橙色预警(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2.2.4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3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领导机构

设立农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场应急委),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负责研究确定全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负责审定农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抓好全场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农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管理局、总局、省及上级有关单位支援;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管理局、总局、省和周边部队的关系;根据有关情况,宣布全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程序报总局。如需宣布全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农场应急委主任:农场场长、党委书记

农场应急委副主任:农场副场长及相关班子成员

农场应急委成员:农场有关行业部门负责人、农场武装部负责人。

农场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农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农场应急委员会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农场办公室主任协助农场应急委员会主任、其他副主任处理有关工作。

3.1.2办事机构

农场应急委员会下设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场应急办),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农场办公室。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设有指挥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农场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农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场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农场应急委员会。(2)负责全场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应急法规和规章草案、重要文件等;依据农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场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3)负责《农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管理区(作业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4)负责全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管理相关部门、各管理区(作业站)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负责全场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场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场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农场内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农场应急委员会。(8)负责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农场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9)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工作;负责与毗邻单位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10)承办农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工作机构

3.1.3.1将农场现有的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农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农场应急委员会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

(1)农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由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农场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农场救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民政局。

(2)农场防汛抗早指挥部。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农场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农场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水务局。

(3)农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农场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农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林业局。

(4)农场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国土资源所所长任副总指挥,农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

(5)农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农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任副总指挥,农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6)农场处置交通事故指挥部。由分管副书记、副场长任总指挥,农场公安分局局长、农场交通科科长等任副总指挥,农场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分别设在农场公安交警中队、农场交通科。

(7)农场处置火灾事故指挥部。分管副书记任总指挥,农场公安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农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公安分局。

(8)农场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农场电业局任副总指挥,农场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电业局。

(9)农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农场环保科科长任副总指挥,农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环保科。

(10)农场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分管副场长、武装部部长任总指挥,农场农业科科长、农场畜牧科科长等任副总指挥,农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分别设在农场农业科和农场畜牧科。

(11)农场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分管纪委书记任总指挥,农场卫生科科长任副总指挥,农场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卫生科。

(12)农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分管副书记任总指挥,农场公安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农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公安分局。

(13)农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分管副书记任总指挥,必要时由书记任总指挥,农场公安分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农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场公安分局。

3.1.3.2一个专项指挥部除现有的常设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一般与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3.1.3.3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农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农场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2)负责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做好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4)负责督导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1.4行政机构

各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各单位、相关行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农场模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单位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3.1.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订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农场应急委和上级专项指挥部的领导。

3.1.6专家组

农场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农场应急委专家组,主要成员由综合应急和相关领域专家及各专项应急专家组负责人组成。负责为农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态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技术性建议;负责在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或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2应急联动机制

农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农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农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农场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可成立基本应急行动组,并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3.3农场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农场办公室:负责农场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机要、保密处置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向上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呈报工作。负责重要档案保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为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提供所保管的相关资料;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形成的文件、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农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负责指导、协调对外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审核农场内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稿件,严肃宣传纪律。负责少数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大宗教集会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农场纪检监察科: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对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运用紧急权力和采取应急措施依纪实施监督;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农场计财科: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排重大突发事件战备物资的贮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农场工业科:负责组织与综合协调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等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农场教育科:负责学校及幼儿园火灾、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学生大型集体活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农场公安分局:负责群体性或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网络遭攻击破坏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政治活动、重要领导和重要外宾出行等警卫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事发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转移,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农场民政局: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筹集救灾捐赠;负责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农场审计科:负责对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农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城镇公园游乐场所重大事故和城区民用燃气生产、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帮助灾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和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及城区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农场交通科:负责道路、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和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疏散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工作。

农场农业科: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农药药害和人畜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为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农场水务局:负责汛情、旱情的预警、预报、发布和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汛期、旱期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保证防洪和用水安全;负责水库防御垮坝等水利设施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发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农场林业局:负责林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林业灾害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农场文化办:负责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农场广电局: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所属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场属广播、电视系统设施遭到重大攻击、破坏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农场卫生科: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抢救等保障工作;负责开展疫情和公共卫生监测、预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监测防控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医院病房人群突发事件和餐饮业突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场环保科: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的环境监测,指导处置事发现场危险废物,控制对周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负责重大大气、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以及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农场粮食科:负责特大自然灾害的粮食保障工作;负责粮食存储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农场畜牧科:负责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对动物重大疫情采取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农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农场信访办:负责农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和“两会”期间进京到省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农场商务科: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工作;负责饮酒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农场工商物价所:负责保持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商品市场运行稳定;负责有关物资的采购、调运;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等工作;负责商场密集人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保持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市场价格稳定。

农场技术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质量,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锅炉爆炸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爆炸重大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电梯、起重机械、游乐场所游乐设施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农场武装部:根据农场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由武装部组织当地民兵应急分队或协调解放军指战员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

农场党委组织部:根据农场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共产党员积极参加抢险救援。

农场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农场团委:根据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或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

农场通信科:负责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和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阳光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4 运行机制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单位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农场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预测与预警

农场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各单位要按农场应急委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4.1.1信息监测

(1)由农场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由农场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4.1.2预警系统

由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通信科等部门,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农场、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环保、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4.1.3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I 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行政单位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1.4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农场机关部门和管理区(作业站)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的预警建议。

(2) 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与县(区)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建立报警服务制度,由农场逐步整合各类紧急报警电话号码,全部统一到公安部门“110”指挥中心。农场公安分局“110”报警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一般(I级)以上的接警,并迅速上报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农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2) 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农场应急委报告,并将农场应急委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农场办公室或农场统战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4.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政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 农场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向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3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农场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农场应急委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地单位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农场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农场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农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农场主要领导以农场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附近的军事力量给予增援,或以农场的名义上报管理局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4.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农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场长或分管副场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场长或分管副场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农场应急委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单位有关领导任执行部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农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场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场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农场应急委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事发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单位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农场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农场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相应支援,需要时农场应急委专家组派人指导,由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单位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场长应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并指导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事发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单位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农场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单位专项指挥部领导或管理区领导负责指挥。整个事件由管理区(作业站)、场直单位全权负责处理。必要时,由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制订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5紧急状态

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特别严重,已经超出农场的有效控制能力,需要宣布农场部分地区或全场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农场的名义提请管理局、总局、省政府并报国务院决定后实施。

4.2.6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 全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农场报请管理局批准。管理区(作业站)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管理区(作业站)应急委报农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4.2.7应急结束

(1) 农场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农场应急委,经农场应急委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农场应急委或农场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所在单位应急委员会或其他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3恢复重建

4.3.1善后处置

(1) 农场应急委会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3.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2)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3) 农场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农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加强与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各种捐赠。

4.3.3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4.3.4调查与评估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一周内,向农场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 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农场应急委员会。

(3) 农场应急委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4.3.5恢复重建

事发单位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农场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单位提出请求,农场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单位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需请求管理局、总局、省及国家援助的,由农场负责上报。

4.4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续发布工作。

(2) 农场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农场党委宣传部、电视局派人到现场指挥部,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本。

(3) 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农场应急委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5)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农场新闻媒体、网站发布信息。

5 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1.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5.1.2机关、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