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2020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申报工作已开始,具有前哨农场户籍人口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20年1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管理区、街道办)报名。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垦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
1、户籍在垦区,并为无职工身份的垦区居民。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垦区奖励扶助条件又明确补充如下:
1、非职工,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满60岁在社保每月领取70元居民养老保险的也不符合条件)
2、60周岁前长期从事种植或养殖业等农业生产。
3、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现有一个子女、二个女孩(指的是农村户口后迁入的,并且必须符合当时政策依法生育的)或无子女。
※(二)垦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符合奖扶、特扶条件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提交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
(二)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1)基本材料包括:
1、本人及配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6、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
※ 申请奖励扶助人员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承包合同的,由户口所在地管理区、街道办事处提供以前年度长期从事种植(养殖)业情况证明)
2、社保局出具的无职工身份证明。
(2)申报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残疾的,提供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前哨农场计生办
电话:0454-5704256